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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暨輔導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農產運銷科

花蓮縣政府為有機農業永續發展考量,鼓勵民間參與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特邀請產官學界專家研商提供意見,以「自治規則」層級效力立法,於112年8月16日府農產字第1120165042A 號令訂定發布「花蓮縣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暨輔導管理辦法」,率全國之先,成為第一個將有機促進區法制化的縣市,以具體公共政策鼓勵有機農業群聚及形成聚落,並對區內尚未採用有機農業生產之農民予以輔導轉型,減少鄰田汙染。

前開辦法內容包括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應具備條件、營運主體之資格與權責任務、申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審查會組成、審查程序及配分基準、設置之預告及公告程序、鼓勵設置之輔導措施、定期評鑑、獎懲及退場機制等。花蓮有機促進區辦法以有機農業之有效擴張為核心目標,發展集區化聚落為策略,涵蓋「有機農業發展目標及策略」、「農業生產發展現況」、「永續發展目標及減碳效益」、「前瞻策略或特色潛力」、「營運主體情形」、「環境生態及人文資源」、「其他可量化及不可量化效益」等7大基本面向,以響應淨零碳排願景及永續發展目標等國際倡議,並提供10大利多輔導政策,包括產銷設施(備)資材、加工研發、包裝行銷、課程講習等項目優先補助及補助比例提高至最高7成,補助產業升級或國際接軌所需認驗證及培訓證照,以有機及友善面積1萬/頃額度補助營運主體經營獎勵金,集團驗證之產品農藥殘留檢驗費補助10件/年,補助防護鄰田汙染之必要措施,補助畜牧、水產及有機農產品第二部分加工、分裝及流通有機驗證所需費用,鼓勵機關學校或民間企業優先採購促進區產品,協調水利相關單位優先予以灌溉水源協助,中央及地方機關所轄補助獎勵或輔導措施優先納入促進區及適用最優惠條件,土壤有機碳儲量每年增加千分之四倡議等,期望輔導有機農業促進區永續發展。

花蓮縣政府將持續串聯中央機關、民間團體等各方攜手合作,共同推動花蓮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群聚力量,共創永續花蓮,領航全台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