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宣導肥料管理法規相關規定
(一)製造、輸入或販賣肥料請依肥料管理法規定辦理。
(二)網路販賣分裝肥料,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購買肥料請認明肥料登記證字號及完整包裝,保障自身權益。
另依肥料管理法第16至18條規定:
第 17 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之肥料,不得拆封、分裝、摻雜、稀釋或塗改肥料標示。但肥料製造業及輸入業者,於製造、加工、分裝肥料時,不在此限。
(違反第17條規定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第 18 條:
肥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
一、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
二、來源不明者。
三、未依本法之規定包裝、標示者。
四、品質不良者。
前項第四款所稱品質不良,指不符合登記成分或依第四條所訂定公告之規格者。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18條第1項第3款或第4款規定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第 19 條:
刊載肥料廣告者,應註明肥料登記證字號、品目及登記成分,並不得作虛偽、誇張及其他不正當之宣傳。
(違反第19條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第 20 條:
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訂定公告之肥料規格之物品,不得以肥料之名稱或具有肥料效果為標示、廣告或宣傳。
(違反第20條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